全国切换

享有适当分予权的非继承人类型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即受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原无法定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继承人是出于道义等原因对受扶养人进行辅助、养育。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包括尚未成年而自始就无劳动能力,或者年老多病、身有残疾等原有劳动能力而后丧失了劳动能力。三是没有生活来源,即没有经济上的生活收入,包括以自己劳动获得的收入及其他各种资助等。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如被继承人的邻居、朋友等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若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给予较多的帮扶照顾和精神慰藉,就属于此类。
人民法院在确定 “适当” 的遗产份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的扶养关系:从受扶养角度看,要考虑是全部由被继承人扶养,还是与其他人共同扶养,以及是否仍需长期扶养,双方是亲情关系、友情关系还是其他关系等。从扶养被继承人角度看,主要考虑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如扶养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
被继承人遗产的状况:包括遗产的数量、种类等,要以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
遗产继承人的情况:包括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如果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需要特别加以照顾的人,应首先保障此种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虑酌给请求权人的请求。
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既可能分得 “多于” 继承人的份额,也可能分得 “少于” 继承人的份额,还可以与继承人分得同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