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退还彩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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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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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退还彩礼的案例:
福州小俊与小雯彩礼纠纷案:2023 年年初,小俊与小雯经人介绍认识,4 月 9 日订婚,小俊家给付彩礼 18.8 万元、见面礼 1 万元等财物,小雯家返还 2.8 万元。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四个月,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未办理结婚登记。小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小俊给付彩礼目的未达成,应予返还。见面礼和部分礼节性交往开支不属于彩礼范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扣除已返还金额及订婚合理支出,判决小雯及其父母返还小俊彩礼 12 万元。
大刚与丽丽彩礼纠纷案:大刚给付丽丽彩礼款 98000 元及金手镯等,双方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半年后分手。大刚要求返还彩礼及相关财物,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大刚为丽丽购买手机系恋爱期间赠与,不属于彩礼,不予支持返还。扣除丽丽父母给予的改口费及后续返还金额,大刚实际给付彩礼 58000 元,考虑到彩礼部分已消耗及丽丽未退还金手镯等情况,法院判决丽丽返还大刚彩礼 4 万元。
杜某某与王某某彩礼纠纷案:2019 年杜某某与王某某相识恋爱,2021 年 1 月杜某某给付王某某彩礼 66000 元,次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共同外出打工。10 月王某某回到老家,不愿与杜某某登记结婚,双方未再共同生活。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彩礼返还条件,同时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近十个月,酌情判决王某某返还杜某某彩礼 33000 元。
霍某与武某彩礼纠纷案:霍某与武某相识后同居,霍某父亲给付武某 15 万元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后武某因胎儿畸形引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武某母亲返还 5 万元彩礼。霍某诉请武某返还剩余 10 万元彩礼。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霍某可要求返还彩礼,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两年,武某还曾怀孕引产,且彩礼有部分消耗,故判决武某返还霍某彩礼 1 万元。
王某与赵某彩礼纠纷案:王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王某及其父母给付赵某彩礼 8.8 万元及黄金饰品,王某亲属给付改口费等礼金 2000 元。定亲后双方短暂同居,后因筹备婚礼事宜分手,未登记结婚。王某起诉请求赵某返还彩礼 149297 元及黄金饰品。法院认为,共同生活期间的部分花费及节日礼金不宜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有共同生活及共同开销情况,经调解,赵某同意返还彩礼 6 万元、借款 1 万元及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