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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退还彩礼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退还彩礼的案例:
代某与李某彩礼纠纷案:代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 年 6 月订婚,9 月登记结婚,10 月举办婚礼。订婚当日代某依约向李某支付 35 万元礼金,并购买房屋、轿车等,代某还为李某购买金项链等饰品。双方婚礼当日因同房问题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代某于 2023 年 11 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及房、车等财产。法院认为,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符合彩礼返还情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李某返还代某彩礼 422726 元及金项链等饰品,案涉房屋归代某所有
赵某与孙某彩礼纠纷案:赵某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并给付彩礼 8.6 万元,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提起离婚诉讼,称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婚后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因孙某索要财物一事常发生矛盾。经法院查明,近 4 年内孙某另外还有两段婚姻,均是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后短时间内离婚。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 8.6 万元
杨某与苏某某彩礼纠纷案:杨某与苏某某于 2022 年 3 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至 2022 年 7 月后(共同生活四个月)因感情不睦,杨某起诉要求离婚。婚前男方苏某某曾给付女方杨某彩礼 10 万元,女方退还了 1000 元。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最终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女方杨某向男方苏某某返还彩礼 6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