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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具体如下:
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有效订立,当事人就丧失了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进行仲裁,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仲裁机构只能对当事人按协议提交的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一方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事项的管辖权,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事项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负有执行职责,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