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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义务的程序。以下是具体介绍:
执行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等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申请: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及生效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程序: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先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后,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裁决义务。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院将调查其财产状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可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清偿裁决债务。
不予执行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中止与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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