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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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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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必备内容。具体如下: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要求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且该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共同的、真实的、自主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也不能由他人代为作出。例如,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种表述就属于意思表示不明确,不符合要求。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决定了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仲裁事项应当具有可仲裁性,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同时,仲裁事项还应具有明确性,如在供货合同中,应明确是就产品质量问题、数量问题还是整个合同纠纷提交仲裁。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所以需由当事人自主选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明确、具体,如约定 “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约定明确,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在仲裁协议中附加约定其他事项,例如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适用法律、适用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