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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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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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其形式与类型主要如下: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例如,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等内容外,还规定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此即为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协议。它独立于合同存在,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立。比如,当事人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事后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仲裁事宜,该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书面材料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也构成仲裁协议。随着通讯方式的发展,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较为常见。
此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这属于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也是仲裁协议的一种特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