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程序如下: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义务的程序。以下是具体介绍:执行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等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申请: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及生效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相关内容如下:申请条件:主体适格: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管辖正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其他法院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期限合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有证据证
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的制度。具体如下:回避情形: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如为当事人事先提供过咨询,现任或曾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
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都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都有助于快速、平和地解决争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区别,具体如下:参与主体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庭充当调解人,引导双方沟通协商,促使达成调解协议。程序启动方式不同:和解: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和解,可在仲裁过程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采取的保护措施。以下是具体介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程序: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撤回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缺席裁决是指在被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以下是具体介绍:撤回仲裁申请:情形:包括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和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两种。前者是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后者是基于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必备内容。具体如下: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要求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且该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共同的、真实的、自主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也不能由他人代为作出。例如,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具体体现为,当事人可自愿决定是否仲裁、选择仲裁机构、选定仲裁员、约定仲裁程序,还能自行和解或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或裁或审原则: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制度。以下是具体介绍:申请主体:一般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规定,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期限: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根据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主要从形式要件、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仲裁事项范围等方面进行考量,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具体如下:形式要件: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以及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主体资格: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仲裁范围具体如下:可以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常见于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不能仲裁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分别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具体组成方式如下: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就其审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以下是关于仲裁裁决的详细介绍:裁决的作出:依据意见: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独任仲裁庭则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裁决书内容: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的审理方式主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具体如下: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但如果当事人协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具体如下: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有效订立,当事人就丧失了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进行仲裁,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仲裁机构只能对当事人按协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其形式与类型主要如下: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例如,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等内容外,还规定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此即为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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