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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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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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的制度。具体如下:
回避情形: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如为当事人事先提供过咨询,现任或曾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且结束未满两年,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现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结束未满两年等。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申请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决定主体: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后续程序:因仲裁员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