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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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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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相关内容如下:
申请条件:
主体适格: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管辖正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其他法院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
期限合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有证据证明:申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理由: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体理由包括:
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审理程序:
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申请撤销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当事人。
组成合议庭审查:法院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全面审查。
通知重新仲裁: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作出裁定:合议庭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定。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撤销条件,裁定撤销;若认为不符合,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不能上诉,但可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再审。
法律后果: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