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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采取的保护措施。以下是具体介绍:
财产保全:
申请条件: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程序: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仲裁机构再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国内仲裁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中,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担保与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若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证据保全:
申请条件: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程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国内仲裁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