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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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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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主要从形式要件、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仲裁事项范围等方面进行考量,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具体如下:
形式要件: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以及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主体资格: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意思表示:双方订立仲裁协议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若存在此类情形,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仲裁事项范围:仲裁事项应具有可仲裁性,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机构选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若约定不明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能够根据相应表述或规则指向特定仲裁机构的,视为选定了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可能无效。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仲裁协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一旦仲裁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其效力将被否定。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一般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