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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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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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撤回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缺席裁决是指在被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以下是具体介绍:
撤回仲裁申请:
情形:包括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和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两种。前者是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后者是基于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申请的意思,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条件:撤回仲裁申请须由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需采用书面形式,且时间应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或调解书之前,同时要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仲裁程序终结,仲裁法律关系消灭。但当事人可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提请仲裁,且排除法院主管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不过撤回申请后再次提起仲裁的范围限于未经部分裁决的仲裁请求。此外,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缺席裁决:
适用情形: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另外,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可就反请求部分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缺席裁决。
程序要求:仲裁庭需认真审查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核实真实性。裁决书应明确说明缺席方的情况以及裁决的理由和依据。作出缺席裁决后,仲裁机关应向缺席一方送达裁决书。
法律效力:若缺席裁决是依法作出的,其效力等同于对席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缺席方需履行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否则到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缺席裁决存在未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等违法情形,则不能产生与对席裁决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