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25-07-07
浏览5次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分别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具体组成方式如下:
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为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若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此外,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