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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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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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的审理方式主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具体如下:
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但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公开进行。
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若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在书面审理中,仲裁庭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提出问题,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陈述事实、意见并进行辩论,仲裁庭综合审查后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