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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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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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就其审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以下是关于仲裁裁决的详细介绍:
裁决的作出:
依据意见: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独任仲裁庭则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裁决书内容: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先行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补正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裁决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根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的执行: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若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参加的其他双边、多边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