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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有物的执行

对共有物的执行,是指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共有物时,法院依法对该共有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的制度。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确定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协议分割: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析产诉讼: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若共有人未协议分割也未提起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可继续执行共有物。
变价处置:在份额确定后,若共有财产可分割且分割不会减损其价值,法院可先行实物分割后再变现。若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价值明显减损,应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价款。
此外,共有财产处置过程中,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以书面或可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共有人,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