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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执行根据

民诉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结论性判定,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是重要的执行根据,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等。
民事裁定书:部分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定书也可作为执行根据,如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等,以及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关于执行措施等方面的裁定。
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即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可作为执行根据。
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如依据刑法作出的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以及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类债权文书通常是追偿债款、物品等内容,且经过公证机关严格审查,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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