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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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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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民诉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相关内容如下:
中止执行的情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出于某种原因,如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计划等,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合理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法院经审查后确认异议成立的,应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此时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确定是否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在这期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中止执行。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需由新的主体承受,在未确定承受人之前,执行程序应中止。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102 条规定,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等情形。
法律后果: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暂时停止,法院不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中止期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根据《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104 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