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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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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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金钱债权执行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届履行期限的债权,可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客体,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直接予以执行的制度。相关内容如下: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501 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执行程序:
调查线索: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线索,如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信息等。法院也可依职权通过查询、调查等方式获取相关线索。
冻结债权:法院确认存在到期债权后,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债权裁定向申请执行人或者申请保全人送达时,应当提示其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行冻结。
发出履行通知: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并告知其有权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若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一般不应继续执行,且不应对实质异议理由进行审查,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若第三人超出指定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驳回其异议请求,依法继续执行。
强制执行:若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通过划拨、提取等方式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注意事项: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得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多个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同一笔到期债权提出执行申请,应遵守执行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