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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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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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停止执行程序且以后不再恢复。相关内容如下:
终结情形: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若其撤销执行申请,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依据,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被撤销,执行失去依据,应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死亡后,若无遗产且无义务承担人,执行无法进行,需终结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此类案件权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权利人死亡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失去意义,应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此种情况下可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弹性条款,如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其财产按破产程序分配,执行程序可终结。
法律后果:
程序上: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即宣告结束,后续不再恢复,相关执行活动彻底停止。
实体上: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通过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权利的确认。
救济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复议来进行救济。
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520 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