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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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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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以下是具体介绍: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9 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适用条件:
原执行程序全部或部分执行结束:只有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这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例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原判决错误并撤销,此时原执行依据失效,基于此执行的财产就需回转。
有新的执行依据: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需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并不直接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需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以此为新的执行依据开展执行回转。
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民事诉讼法》中 “取得财产的人” 限定为原申请执行人,即执行回转通常是针对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形。
程序启动:一般由当事人向原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法院经审查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将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