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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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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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执行。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依据、提出主体和时间等内容外,以下是其他相关要点:
提出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若书写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
审查标准:法院主要审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例如,案外人若能证明执行标的为其所有,且该所有权足以对抗执行,那么其异议理由可能成立。
处理结果:经审查,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后续救济途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