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的启动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25-07-07
浏览5次
民诉执行的启动通常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方式,特殊情况下可由法院移送执行。具体如下:
申请执行:
申请条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规定,申请执行需满足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明确,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提交材料:需提交经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
移送执行:通常适用于法院制作的某些特定法律文书,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判决书等。此类文书虽无需当事人申请,但法院会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以确保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