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定物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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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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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物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的财物或完成特定行为的执行程序。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执行原物:如果特定物存在且可以执行,法院应责令被执行人交付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例如,在房屋继承纠纷中,若判决某继承人应分得特定房屋的部分份额,法院可要求实际占有房屋的被执行人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或交付该部分房屋。
折价赔偿:若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如法院判决返还某件定制的工艺品,若该工艺品在执行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毁损,双方可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
终结执行与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就特定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此外,如果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