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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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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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将自己负责执行的案件,委托给异地的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这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解决跨辖区执行难的问题。以下是根据《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民诉委托执行的详细介绍:
委托情形: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不委托情形: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委托程序: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法院应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需提供委托执行函、申请执行书等相关材料。
受托法院职责: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在 7 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 15 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 30 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 6 个月内执行完毕。执行中可依法自行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也可与委托法院共同商定执行方式方法。
费用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委托后,由受托法院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委托法院已经预收的,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 3 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给申请执行人,由其直接向受托法院缴纳。
监督与协调: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间的委托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若受托法院未能在 6 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