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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执行担保

民诉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法律制度。以下是具体介绍:
担保主体:
被执行人:是提出执行担保的一方,其通过提供担保来暂时缓解执行压力,争取时间履行义务。
担保人: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时,需具备相应的代为履行债务能力或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担保方式:
财产担保:被执行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作为担保。需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申请执行人可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保证人担保:由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担保程序:
申请: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说明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对执行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人的资格、担保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
同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这是执行担保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执行担保可能会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权益。
决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并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作出是否准许执行担保的决定,并确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后果:
暂缓执行:一旦执行担保成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期间,法院一般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完毕。但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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