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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

执行转破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应按照相应的民事执行规定处理。
经同意移送: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具有破产原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管辖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程序流程:
告知与征询: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移送决定: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决定作出后,应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相关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材料移送: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已分配财产清单、债务清单等材料。
破产审查与受理: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相关费用清偿: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可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且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