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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

民诉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将原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主体纳入执行程序,使其成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或变更原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
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依法承受权利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公民被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也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公民离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清算、破产等原因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无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且权利承受主体不明确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公民被宣告失踪,可申请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书面协议约定的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也可按规定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承诺偿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