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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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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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等: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其他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及调解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特殊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已办理登记的,登记地与所在地一致,以登记地为准。
股权或股份: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选择管辖与管辖竞合: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管辖争议的处理: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