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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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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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民诉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制度。相关内容如下:
和解协议的达成: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和解协议的效力:
中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若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且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或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并由执行人员将内容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解除强制措施: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结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和解协议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且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