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再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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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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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再审法院的确定,因再审启动主体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主要如下:
当事人申请再审: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依职权再审:根据《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即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的,由本院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若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