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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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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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流程。具体如下:
申请条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无论驳回再审申请的是原审法院还是上级法院,均符合该情形。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一般指超过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未作出裁定,若存在审查期限延长的情况,则以延长后的时间为准。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里的明显错误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只要当事人认为再审裁判存在错误,即可申请。
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当事人需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监督申请书应写明申请监督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检察院受理审查: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会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将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延长。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能会调阅法院审判案卷,询问当事人等。
作出决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作出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监督条件的,会作出不予监督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