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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二审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以下是对民诉二审调解的详细介绍:
调解的主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因此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
调解的范围:二审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包括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此外,还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对于一审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解协议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调解的结案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