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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二审的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至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二审的提起需要满足主体、对象、期限、形式等多方面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具体如下:
提起主体: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上诉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生效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未生效裁定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为终审案件,其判决或裁定不能作为上诉对象。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形式: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等。
提交方式: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需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然后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