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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都是民事诉讼中的事后救济程序,旨在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保护未参与诉讼的案外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两者的联系: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属于事后救济程序。
针对对象相近:通常都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内容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处理结果相似:二者在审理后,都可能出现维持原裁判、撤销或改变原裁判内容的结果。
两者的区别:
提出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提出。再审则可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或检察院抗诉启动,案外人申请再审需是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
管辖法院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而再审原则上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提出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审理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再审则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的审级不同,分别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再审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一般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不过追索赡养费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此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不能同时行使,二者应排他适用。同时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的,一般再审优先处理,即再审审理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