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检察院启动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检察院主要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具体如下: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根据《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会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
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