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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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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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该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旨在规制恶意诉讼,保护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