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小额诉讼程序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25-07-07
浏览3次
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积极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超过上述标准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海事法院也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标的额计算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消极条件: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方式:
法院主动适用:对于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法院可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程序特点:
审理期限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举证期限短: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一般不超过七日。
答辩期间短: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基础上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程序简化:传唤当事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顺序约束,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案件要素进行。裁判文书可进一步简化。
程序转换:
法院依职权转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异议转换: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判效力: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