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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简易程序的特点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等特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具体如下:
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无需像普通程序那样提交严格的书面起诉状,降低了起诉门槛,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减少了立案审查等前置程序,能快速将案件转入审理阶段。
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如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传唤的形式。
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无需组成合议庭,减少了人员协调等环节,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庭审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开庭通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等规定的严格限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安排庭审流程,重点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审理。
审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长。相比普通程序六个月的审限,能更快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裁判文书简化: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无需详细阐述事实和理由,节省了文书制作时间和资源。
程序转换灵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既保证了简易程序的高效性,又能在必要时通过普通程序保障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