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简易程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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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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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主要包括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适用情形:
法定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例如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借款事实、金额、还款情况等都没有争议,无需法院调查取证即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就可适用简易程序。
约定适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小额诉讼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特殊类型。另外,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情形:
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程序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是原判决存在问题,需要重新审理,已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人数众多: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适用特殊程序: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有其专门的程序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
其他不宜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