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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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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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特定障碍或影响诉讼进程的特殊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处理。法院院长作为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如罚款、拘留等,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采用决定书的形式。
诉讼期间的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诉讼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诉讼期间,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
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事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中存在错误需重新审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提审或指令其再审。
性质:民事决定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一旦决定作出,通常立即生效。有些决定可复议一次,如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满,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且其他类型的决定一般不允许上诉。
文书形式:民事决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特殊事项时,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而制作的文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