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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裁定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时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适用范围:
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条件,如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范围、原告无利害关系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上诉。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被告或第三人认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可提出异议,法院裁定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可上诉。
驳回起诉:审理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且不属于移送管辖情形,原告不撤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上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作出相关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和复议。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发生法定情形,法院应作出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障碍消除后可作出恢复诉讼裁定,此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和复议。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对于判决书错写、误算等笔误,法院作出裁定补正,不得上诉和复议。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和复议。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若有法定情形,法院审查属实后作出不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和复议。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法院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和复议。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特别程序审理时终结程序、决定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等,这些裁定不得上诉和复议,一经作出即生效。
形式:
口头裁定: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口头向当事人宣布,应将裁定内容及宣布情况记入笔录。
书面裁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法律文书,需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解决问题不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判决主要解决实体权利义务问题。
适用阶段不同:裁定可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任何阶段作出,判决通常在诉讼最后阶段作出。
作出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程序性事实和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和民事法律。
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书面,裁定可以是口头或书面。
上诉情况不同:一审判决一般可上诉,一审裁定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可上诉,且判决上诉期为 15 天,裁定为 10 天。
拘束力范围不同:裁定一般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拘束力,判决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