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判决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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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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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判决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执行异议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具体如下:
上诉: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上诉,上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以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
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