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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院的审查与立案登记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查与立案登记主要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审查内容:
起诉条件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审查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是否有事实和理由,以及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状及材料审查:审查起诉状是否记明原告和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同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审查期限:对民事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登记程序:
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告知补正: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立案后的工作: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