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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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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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具体规定如下:
期限确定方式: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确定举证期限,但需经人民法院认可。
不同程序下的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
简易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除非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少于三十日。
二审程序: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发回重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原因等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法院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不再指定或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法院可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且不受 “不得少于三十日” 的限制。
特殊情形下的期限: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经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增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期限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