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25-07-06
浏览4次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以下是详细介绍:
构成要件:
时间要件:自认必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庭审理过程,涵盖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对象要件:自认的对象是单纯的案件事实,不包括法律判断、经验法则、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且该事实需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通常是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方式要件: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如在庭审中口头承认,或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承认。另外,根据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属于默示自认。
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需承担因承认于己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
对法院的效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应以该一致的主张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需另行调查证据。自认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撤销条件: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自认对自认人有约束力在于维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的信赖,若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解除这种约束。
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若自认人是因被欺诈、胁迫或者因他人具有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而作出自认,可以撤销。
出于错误且不符合事实真相:自认人证明其所为的自认系出于错误,且与事实真相不符,可以撤销。
代理人代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如果是委托代理人代为自认,本人在场可当场撤销;本人不在场的,知悉后发现自认确与事实不符且是在错误认识下作出的,可予以撤销。
限制情形:
免证事实: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等免证事实,不以当事人是否自认而产生免证效力,当事人对其承认不属于自认。
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认,身份关系的自认等,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当事人的自认法院并不当然受其约束。
证据认可:对证据的认可前提是当事人已提交相关证据,仅是发表确认的质证意见,不必然免除相对人对认定事实所需其他证据的举证责任,不属于自认。
与法院查证不符: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不适用自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