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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明确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风险,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它会随着诉讼进程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这一责任通常由法律预先确定,不会转移。
遵循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需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
注意举证责任转移条件:举证责任转移需满足一定条件,通常是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初步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此时另一方当事人若要反驳,则需承担举证责任。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供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后,若被告举证证明已经还款,那么借贷关系存续的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原告。
关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在一些特殊领域,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将本来应由一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如在环境污染纠纷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加害方需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中,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知晓证明责任主体: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针对单一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不过,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重视法院的举证告知义务:法院有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的义务,且需采取书面形式,将其作为法庭调查前的必经程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卷。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上级法院可能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