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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域外书证的认证规则

民诉域外书证的认证规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公证认证要求:
与当事人身份有关的证据: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及身份关系的材料,以及境外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提交的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文件必须公证 + 认证。但能在中国参加诉讼的外国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出入境证明等证件证明身份,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公文书证通常无需领事认证,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公文书证或可通过互联网核查真实性的公文书证可免于公证。私文书证可由当事人选择是否公证,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公证。
公证认证路径:
一般国家(非海牙公约成员国):需经过 “双认证”,即先由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在国外交部或授权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所在国与我国未建交,该证据须先提交至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海牙公约成员国:2023 年 11 月 7 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对于公约成员国,只需由所在国主管机关出具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海牙认证),无需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香港地区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核验并转递;澳门地区基本流程同香港,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负责核验、转递;台湾地区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属于两岸商定的 14 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法院将正本与收到的副本比对认证,不属于的可请求本省(市、区)的公证员协会通过台湾海基会查证。
免于公证的情形:
当事人达成互免公证的合意:双方均有域外证据需办理公证等证明手续时,可达成互免公证等证明手续的合意,但不影响一方当事人以其他理由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该合意不得对抗其他利害关系人。
特定情形下公证手续的免除:目的国或地区因战争等事件无法在正常期限内办理公证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更为经济、方便的方式提出反证,经法院释明后仍然拒不提供的;办理公证等证明手续的费用明显高于或接近当事人争议标的价值,且当事人不同意由败诉方承担公证等证明手续费用的,可不要求对相关域外证据办理公证等证明手续。
即使域外书证经过公证认证,法院仍需依法进行实质审查,会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结合质证情况,综合判断其证明力,不能仅因手续齐全就当然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