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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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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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是指法官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活动。以下是具体内容:
证据认定的标准:
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虚构或伪造的。法院通常会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因素,以判断其真实性。例如,书证要审查是否为原件,物证要查看其是否为原物,视听资料要确认是否有剪辑、篡改痕迹等。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与双方争议的合同履行情况具有关联性,而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个人生活琐事则不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取得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方式获取的证据,因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认定的规则:
自认规则: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免证规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等,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证据认定的程序:
质证程序: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质证时,可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法官通过听取双方质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判断程序: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法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种类、来源、形成过程等因素,确定证据是否能够采信以及证明力大小。
认证程序: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要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和依据,即对证据作出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以及该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